4月11日,立方控股(833030.NQ)于近日收到了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立方控股,公司全称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4月18日,现任总经理周林健,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人员和车辆出入口控制与管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持续服务。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8亿元,同比增长8.63%,净利润6173.14万元,同比增长6.53%。公司报告期内,期末资产总计为6.31亿元,营业利润为6508.18万元,应收账款为2.5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01.17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4.59亿元。
问题1.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性
根据问询回复,立方控股核心技术主要为立方控股的专有技术,且较多使用集成创新或引入吸收创新方式进行技术研发。立方控股报告期内安全应急系统产品收入和单价均持续下降,且占立方控股收入比例较小,目前立方控股17项在研技术主要为原有技术的技术迭代,“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及“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等两项涉及安全应急系统技术为新技术创新,且本次募投项目将部分用于安全应急系统扩产。
要求立方控股:
(1)说明专有技术和通用技术分别形成的具体产品和对应收入、利润情况。
(2)说明专有技术和通用技术划分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惯例,并结合立方控股上述专有技术的具体研发过程和研发投入情况,分析说明专有技术研发的创新性和突破难点,相关专有技术形成产品是否具有明显产品壁垒或不可替代性。
(3)举例说明引入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的具体创新过程,并结合上述创新方式和原始技术的区别和联系,立方控股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进程情况,进一步分析论证上述创新方式对于立方控股技术竞争力的具体提升作用。
(4)说明报告期内应用于安全应急系统产品的技术情况以及与在研技术的区别与联系,来自于安全应急系统领域收入占比较小的情形下进行新技术研发的必要性,产品收入持续下滑是否说明立方控股在该领域竞争力不足,上述研发拟形成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体现。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专利诉讼对立方控股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问询回复,西安艾润对立方控股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目前处于审理过程中。上述涉诉专利与立方控股案涉争议设备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且对应立方控股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均未超过1%,不构成对立方控股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要求立方控股:
(1)结合上述涉诉专利涉及立方控股的具体产品种类及型号,各类产品对应的收入和利润情况,充分论证上述涉案专利对立方控股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2)结合立方控股涉诉产品的专利取得情况和技术特征情况与案涉专利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分析说明立方控股不构成侵害发明专利的依据是否充分。
(3)结合立方控股主营业务产品的产品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专利侵权分析情况以及取得专利对产品的覆盖情况,充分分析论证立方控股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重大不利风险,并视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或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及立方控股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收入及应收账款回函不符金额较大的合理性
根据问询回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立方控股收入、应收账款采取了函证程序,其中,2018年至2021年9月,立方控股收入回函不符的金额分别为4,249.16万元、5,465.21万元、4,343.48万元、804.29万元,应收账款回函不符的金额分别为3,320.16万元、3,158.86万元、3,491.40万元、1,430.88万元,回函不符主要系客户与立方控股会计核算方式不同,部分客户按照收到的发票入账。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说明销售回函不符金额的统计口径,如存在其他统计口径,说明相应统计口径的合理性并作列示。
(2)按照客户名称、函证项目、发函及回函金额、发货时点、验收时点、开票时点、客户入账时点逐项列示销售回函不符事项,并分析说明入账时间性差异形成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回函不符的调节过程、调节依据。
(3)说明针对回函不符采取的替代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对回函不符对应的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募集资金运用和发行相关问题
根据问询回复,募投项目整体投产后,拟增加智慧停车系统、智慧门禁系统、安全应急系统、停车场运营服务的预计销售金额分别为28,514.79万元、24,991.43万元、6,088.31万元、4,433.56万元。立方控股本次建设研发中心,拟研发项目大部分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要求立方控股:
(1)进一步细化披露现有客户与潜在客户的订单情况,量化测算并分析产能消化的可能性。
(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增安全应急系统产品的具体情况,与报告期内立方控股生产安全应急系统产品的联系与区别,相比较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竞争力体现,并结合目前取得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扩产安全应急系统产品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可行性。
(3)结合研发项目的立项过程、研发团队和投入情况、目前具体的研发进度,进一步说明投资上述研发项目的合理性。
(4)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和2020年半自动升降柱产销率分别为61.02%和524.14%,请说明导致上述差异较大的原因。
(5)说明本次募投新增SMT贴片等生产环节是否涉及需要取得相关环评等相关手续,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6)详细测算企业自身业务成长的空间和规划,并补充论述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7)结合企业投资价值,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和底价对公开发行上市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要求立方控股律师核查问题(5)。
问题5.其他问题
(1)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要求立方控股结合业务结构、销售渠道、客户类型等方面差异的比较,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新论述首轮问询函问题1中关于立方控股智慧门禁系统、安全应急系统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停车运营服务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立方控股停车运营服务收入分别为2,145.80万元、2,112.89万元、2,189.29万元、2,303.5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69%、5.31%、5.08%、7.88%,停车运营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停车业主,客户具有数量繁多、客单金额小、发生次数频繁等特点。
要求立方控股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停车运营服务业务服务模式和承包运营模式的前十大停车场情况,包括停车场名称、年度收入规模、销售占比、毛利率情况等,分析各期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立方控股与停车场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立方控股与停车场项目的主要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停车运营服务的收入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充分性,对公司停车运营服务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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