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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0月9日讯(记者 阮冠达)催债回款,是生意场上永恒难题。为了确保对方还钱,许多经营者在签订欠条时,不但会要求公司盖章,还会让老板签个字,做好“双保险”。不过,有些欠款凭证上明明签了字,但实际操作中,老板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某贸易公司长期给某教育公司食堂供应日常营业所需食材。由于某教育公司经营不佳,食材货款常有拖欠,双方商议后,教育公司法人代表老郭便和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说明》,上面写明:兹教育公司拖欠贸易公司食材采购款39万元,并承诺分四期还清货款。随后,为保险起见,某贸易公司也要求老郭在该凭证末尾的“欠款人”处签了名、按了手印。
某教育公司的经营迟迟没有起色,账上渐渐没了余钱,说好的货款也没能还清。因担心对方日后倒闭,无钱还账,贸易公司便诉至台江法院,请求判令某教育公司、老郭共同支付欠款39万元及相应利息。
“欠款人”一栏后面明晃晃跟着他的名字,还能不还钱?庭上,贸易公司自信满满。然而,宣判结果却出人意料。台江法院法官认为,老郭作为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捺印,但在《还款说明》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本人愿意承担债务”或“与公司共同清偿”等债务加入的意愿。在签署还款说明后,也没有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
“在这种前提下,老郭作为公司法人,在‘欠款人’处签字的行为,只是对公司债务真实性的确认,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最终,台江法院仅判决某教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老郭无须共同还款。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欠条、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就等同于个人承诺共同还款。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在欠款凭证上签字,既有可能构成确认公司债务的职务行为,也有可能属于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看签字时是否有个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独立承担。如果想让老板以个人名义‘背书’,就必须在欠条上明明白白写出来。”台江法院法官表示,未附加“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人加入债务”等明确表达加入债务意图的文字,就不能解释为债务加入的表示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表达了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愿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此外,除了协议签字外,双方在沟通个人担责事项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辅助材料也要注意留存,以便发生争议时还原真实的签约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