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交科(002061.SZ)公布,公司所属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大风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环罚字﹝2020﹞3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大风公司检查中,发现大风公司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正常生产中气液焚烧炉排放的废气,经采样监测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大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9.2万元的行政处罚款。
大风公司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完成整改。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