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近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状况监管评估结果。监管显示,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状况总体呈现稳步向好变化,从总体情况看,2021年参评银行保险机构共计1857家,机构平均分为73.93分,较2020年提高0.14分。
不过,银保监会同时提到,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真正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持续巩固评估工作成效,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总体状况稳步向好
2021年,没有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2020年曾被评为A级的1家机构因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评估结果被下调为B级;被评为B级(良好)和C级(合格)的机构合计1466家,机构数量占比78.95%,较2020年上升0.77个百分点;被评为D级(较弱)和E级(差)的机构合计占比有所下降,尤其是被评为E级的机构138家,较2020年减少44家,占比7.43%,较2020年下降2.73个百分点。
此外,银保监会表示,2021年,银行保险也在重点领域呈现积极变化。股东治理、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一定进展。
一是股东治理得分率较2020年有所提高,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提高2.28、5.4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委托持股问题涉及机构(指机构家数,下同)较2020年减少23%,股权高比例质押问题涉及机构减少30%。
二是关联交易管理得分率较2020年明显提高,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提高10.44、8.93个百分点,其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提高15.5、11.37个百分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险公司分别提高12.78、8.69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对关联方违规授信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3%,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违规审批问题涉及机构减少29%。
三是董事会治理方面得分率有所提高,其中农村商业银行较2020年提高1.79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分别提高4.17、2.78个百分点。保险机构董事会届满超期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
公司治理实践成效良好
一是积极创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有效路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保险集团,率先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持续完善“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总经理)和监事长一般兼任党委副书记,党组织全面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建立健全党委讨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责清单,规范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是持续探索优化公司治理的方式方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大致为11-15人,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各1/3左右,董事会中均有女性成员,独立董事一般由高校教授、国际组织前负责人、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前执行官担任,董事会的专业化、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招商银行董事会注重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坚持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实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勤勉履职,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三是不断强化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银行对高级管理人员50%以上的绩效年薪实行延期三年支付,对中长期激励收入依据增量业绩进行兑现,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实行追索扣回,追索扣回范围包括递延绩效、任期激励和已发放绩效年薪。
四是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在强化风险管理中的支撑作用。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太平洋财险构建起与金融创新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自主研发“风险雷达”平台,实现防灾防损的线上化、智能化管理。东莞银行建立了对接授信审批系统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了关联方信息筛查、识别认定、授信申报、额度审批等环节的全流程实时监控。
五是持续丰富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的有益实践。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应对新冠疫情,落实减费让利要求,保障各级财政抗疫资金高效汇划,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扶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启动了环境社会治理管理体系建设,主动增加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加大绿色金融发展力度,将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领域倾斜。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深耕当地,助力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保险机构在疫情、台风、暴雨等重大灾害事件中,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和防灾减损,有力支持灾后重建。
股东行为、关联交易等部分问题仍需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指出,在公司治理状况总体稳步向好的同时,仍有部分问题需高度关注。
一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一些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到位,有关制度安排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入股资金不实,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股东以委托资金、以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在银行保险机构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投资持股不合规,部分股东违规委托持股、代持股权,有的股东投资多家商业银行,违反“两参一控”的监管规定。部分机构存在股东违规质押股份的情形,个别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或变动过于频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有的机构大股东通过把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等方式实际控制银行保险机构,操纵董事会和高管层,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甚至肆意侵占公司利益。
三是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识别管理不到位,关联方识别不全面、关联交易认定不合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未能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情况,一些机构关联方授信、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超过监管规定的比例。审查监督不到位,董事会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不能有效履行审查和风险控制的职责,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监督缺失。存在违规利益输送,少数机构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违规投资关联方的项目和资产。
四是董事会运作有效性不足。董事会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占比超过监管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不足,审计、关联交易、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欠缺,部分股权董事专业性不足,独立董事不敢、不愿、不能独立履职。少数机构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违规授予董事长个人,存在“一言堂”倾向。个别机构董事会形同虚设,对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流于形式。发展战略不审慎,一些机构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业,盲目追求短期业绩,后期形成大量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