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1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支持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将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可以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海外务工人员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薪酬汇回等业务。
《通知》明确了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业务需求,明确展业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签订跨境人民币结算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具体要求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交易限额设定、交易电子信息采集和使用、反洗钱以及事后核查等。
《通知》强调,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