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全国股转公司对5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385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356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29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经纬云”)的控股子公司为非关联方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5月31日,担保累计金额达8,128.74万元;因前述担保,2019年9月12日,债权人之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金额3,928万元。ST经纬云未对前述担保事项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且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信息;时任董事长李博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经纬云、李博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因与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被对方提起诉讼,诉讼金额4,082.34万元,华源股份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及时披露有关涉诉情况;因与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华源股份对其提起仲裁,仲裁金额2,998.47万元,该案件于2021年7月7日被常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源股份未及时披露有关仲裁事项。华源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时任董事长黄富华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华源股份、黄富华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深圳市海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和科技”)因与其他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4,539.39万元,海和科技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于2021年4月30日对该诉讼进行了补充披露;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海和科技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涉及的累计金额。海和科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且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董事长曹朋云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海和科技、曹朋云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四是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石化”)于2019年和2020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截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时,担保余额共计40,856万元。开泰石化未对前述担保事项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董事长、总经理赵世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开泰石化、赵世香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五是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的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蓝山科技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蓝山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12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股票发行及并购重组违规和其他违规四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信息,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经营出现异常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信息,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信息,涉及层级调整的重大信息;二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三是挂牌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四是挂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五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六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较多错漏。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二是挂牌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五是挂牌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六是挂牌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机制的情况;七是挂牌公司未有效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股票发行及并购重组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与发行对象签订的协议涉及特殊投资条款,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二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三是挂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其他违规事项方面,主要是挂牌公司股东在应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期间内,减持公司股票。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