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科创板公司纽威数控(688697.SH)公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原告: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盛”)被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
2014年3月7日,公司(作为卖方)、宁波华盛(作为买方)和北斗星(作为卖方经销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并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宁波华盛从公司及北斗星处购买四条自动化设备生产线(以下简称“案涉设备”),总计合同金额2,068万元(含增值税)。2014年3月26日,宁波华盛向北斗星支付了预付款620.4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交货、安装、测试等义务。为匹配案涉设备的安装、调试,原告支出了大量的费用。被告迟延履行,且生产线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无法实现生产,不但导致产品迟迟未能如期生产,还影响了原告军工产品的正常履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公司形象及声誉造成极大伤害。基于上述情况,宁波华盛于2020年10月27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与公司、北斗星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
2.公司及北斗星退还宁波华盛所支付的合同预付款6,20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204,000元为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公司及北斗星赔偿宁波华盛直接损失10,960,151.92元、可得利益损失1.9亿元[注];
4.公司及北斗星限期处置存放于宁波华盛处的生产线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及北斗星承担;
5.公司及北斗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注]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公司及北斗星赔偿宁波华盛直接损失24,131,309.03元、可得利益损失3.5亿元,后原告变更减少第三项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1253号),判决如下:
1.解除宁波华盛与公司、北斗星之间签订的案涉《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宁波华盛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技术协议》《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
2.公司、北斗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华盛预付款6,204,000元;
3.公司、北斗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华盛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6,204,000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公司、北斗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华盛其他经济损失150万元;
5.公司、北斗星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取回案涉设备,有关拆除取回的相关费用由公司、北斗星机自行承担;宁波华盛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6.驳回宁波华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7.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091,010元,由原告宁波华盛负担1,037,223元,被告公司、北斗星共同负担53,787元。
本案裁定解除相关合同及协议,被告归还预收款、偿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取回涉案设备。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788.18万元、拥有案涉设备的剩余价值及向共同被告北斗星的剩余追索权。基于谨慎性原则,因本案件属于一审判决,案件当事双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并非最终执行结果。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影响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