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近日,“五洋债案”终于迎来最新进展——1月21日,杭州中院发放了“五洋债”案首期2.565亿元案款,全部由中介机构赔付。
据当日杭州中院发布的公告显示,当日发放“五洋债”案件首期案款2.565亿元。其中,德邦证券履行2亿元,大信会计履行45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150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1000万元。
(图片来源:杭州中院)
根据此前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了解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进程。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后,杭州中院组织召开执行协调会,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及代理人、五被执行人代理人参加,除陈志樟外的其他被执行人均承诺2022年1月15日前先行履行部分案款。
公告同时提到,此次为“五洋债”案件第一次案款发放,杭州中院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及时发放案款。
回顾“五洋债”一案,从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到2021年9月,浙江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
作为首个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重要判例,“五洋债”案具有重大意义。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此外,某券商投行人士也表示,五洋债判决书体现了新《证券法》的威力,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一旦开辟先河,后续资本市场各个参与方将对直接承揽的业务更加审慎,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