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敏芯股份(688286.SH)、敏芯微(836736.NQ)公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年3月4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侵害其第ZL201410374326.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停止侵害歌尔股份第ZL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3,000万元;(3)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2022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负担(已交纳)。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歌尔股份就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10374326.0)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
(1)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第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万元;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