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北京通美晶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通美”)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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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北京通美资产重组、独立性、技术先进性及行业发展现状、经营合规性、历史沿革、专利、销售模式与主要客户、采购模式与主要供应商、收入确认、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存货、应收款项、非流动资产、研发费用、内部控制、股份支付、募投项目、分拆上市等20个问题。
关于分拆上市,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AXT董事会批准及授权,AXT在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无需获得对AXT具有管辖权的美国特拉华州任何政府当局或监管机构、NASDAQ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适用的任何授权、同意、批准或其他行动,也无需履行通知、备案等程序。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AXT在NASDAQ上市后是否涉及任何政府调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因本次发行上市而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NASD的任何问询;(2)本次发行上市对AXT中小投资者的影响,相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北京通美回复称,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SonsiniGoodrich&Rosati出具的披露函(DisclosureLetter)、AXT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并对AXT董事长MORRISSHEN-SHIHYOUNG访谈确认,以及查询美国SEC网站(网址:
https://www.sec.gov/)与NASDAQ网站(网址:https://www.nasdaq.com/)的披露信息,AXT自NASDAQ上市以来,曾涉及并在公告中披露了1项政府调查和行政处罚、5项诉讼和2项仲裁。
除相关情况外,AXT在NASDAQ上市后未在公告中披露其他政府调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SonsiniGoodrich&Rosati出具的披露函(DisclosureLetter)、AXT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并对AXT董事长MORRISSHEN-SHIHYOUNG访谈确认,以及查询美国SEC网站(网址:https://www.sec.gov/)与NASDAQ网站(网址:https://www.nasdaq.com/)的披露信息,AXT最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AXT未因本次发行上市而受到美国SEC和NASDAQ的任何问询。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BurksJohansson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SonsiniGoodrich&Rosati出具的披露函(DisclosureLetter)、AXT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并查询美国SEC网站(网址:https://www.sec.gov/)与NASDAQ网站(网址:https://www.nasdaq.com/)的披露信息,本次发行上市不会对AXT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本次发行上市后AXT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发行人均为AXT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2)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取得AXT董事会批准,AXT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进行了书面信息披露,保障了AXT投资者的知情权。
(3)AXT分拆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将为发行人募集资金进行拟投资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发行人的内部治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及品牌知名度,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4)本次发行上市未影响AXT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
(5)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BurksJohansson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而言,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GeneralCorporationLaw),AXT的股东如果对董事会根据适用治理惯例所做的决定不满,实践中,其只能通过出售股票获得救济,任何其他救济都需要证明有不当或非法行为。此外,AXT的董事对股东负有诸如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信托义务,股东如有理由认为董事违反信托义务,并认为其因此遭受损害的,可提起诉讼”。
综上,本次发行上市不会对AXT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WilsonSonsiniGoodrich&Rosati出具的披露函(DisclosureLetter)及AXT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并对AXT董事长MORRISSHEN-SHIHYOUNG的访谈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取得AXT董事会批准,相关股东之间未因本次发行上市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专利,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1项,其中中国境内42项,中国境外9项,符合科创属性例外指标要求。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就同一技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北京通美回复称,截至2022年2月28日,发行人在境内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共计53项。其中境内44项,境外9项。基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境外业务需要等因素考虑,发行人存在就同一技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的要求”的相关描述进行了修订。
根据申报材料,AXT与主要竞争对手签署了交叉许可协议,将各自在202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互相授予许可给对方及其控制的实体使用。AXT需支付许可使用费(由发行人实际承担),而对手方免于支付许可使用费。交叉许可协议主要是为避免因专利重叠造成的侵权和诉讼风险,发行人现有产品未应用对手方许可的专利。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公司现有产品未应用对手方许可的专利,但公司需向对手方支付使用费,而对手方无需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北京通美回复称,2020年4月16日,AXT与M签署《交叉许可和互不起诉协议》,约定:M和AXT将其在2029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申请的专利互相授予许可给对方及其控制的实体使用;在专利许可期限内,M和AXT及其控制的实体不会因前述许可造成的直接或间接专利侵权在全球范围内故意起诉对方,以及对方的直接或间接客户。根据该协议,M免于支付许可使用费,AXT需向M支付许可使用费,该等约定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考虑到M成立时间及专利布局较早,其行业地位较高,一方面M向AXT授权许可的专利数量远超于AXT向M授权许可的专利数量;另一方面,其在早期已形成较为完善且全面的半导体衬底材料领域的专利网布局,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此外,公司根据核心技术的不同类型,除在境内外申请知识产权之外,将大量配方及工艺类技术诀窍(Know-How)加以严格保密,避免因专利的公开而泄露技术秘密。
为避免双方专利侵权和诉讼情形的发生,达到双方互不起诉的目的,双方签署《交叉许可和互不起诉协议》并约定M免于支付许可使用费,AXT需向M支付许可使用费。
综上,该等情形系AXT与M经过多轮商业谈判,在综合考虑历史纠纷、行业地位、专利数量、专利网布局时期及业务前景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有助于AXT和公司避免专利侵权和诉讼风险,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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