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减少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对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指引(试行)》所称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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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基金管理公司重大损失、基金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指引(试行)》第十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该专门部门或团队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日常声誉风险舆情监测和评估,核查、研判声誉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三)梳理、评估、报告、处置公司声誉事件;(四)监督、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对薄弱环节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五)负责对外发布与公司声誉风险相关的日常信息,维护和管理媒体关系;(六)统筹开展声誉风险相关培训工作;(七)管理层指定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公司应保障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指引(试行)》第十二条提及,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或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司需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二)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三)其他新闻发布职责。
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方面,《指引(试行)》第十六条称,基金管理公司应确定声誉风险来源,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五)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八)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九)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十)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十一)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十二)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置声誉风险,包括以下措施:(一)核实引发声誉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判断公司的责任、影响范围,实时关注分析舆情;(二)根据声誉事件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职责、处置流程和报告路径;(三)检视其他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四)采取适当的方式适时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五)对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声誉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况公开,展现真诚、有担当的社会形象;(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七)对恶意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八)其他必要的措施。
自律管理方面,《指引(试行)》在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其原因,并在处理结果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协会报告。
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言论而引发的声誉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不实的,可以向协会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责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指引(试行)》自2022年6月1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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