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昨日(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提到公募基金高管、基金经理当年绩效薪酬必须购买该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不少于3年、金额不少于40%。
图表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据了解,该《指引》的诞生是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在《指引》第五条中特别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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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念方面,《指引》在第七条中指出,薪酬包括四个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绩效薪酬;(三)福利和津补贴;(四)中长期激励。
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
具体的薪酬支付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
同时明确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从纳入范围来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根据绩效薪酬金额和风险变化情况对递延支付制度进行调整。并且《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指引》第十二条称,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对“一定比例”的范围作出限定,《指引》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
同时,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长期业绩考核明确周期为3年以上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并结合业绩比较基准,综合考量风险收益情况。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且应当弱化相对排名。基金经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满3年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相关业绩权重等方式弱化该基金投资业绩在考核中的影响。
《指引》最后指出,该文件发布后有近半年调整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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